The Logic, Challenges, and Responses of Digital Supply and Acquisition of Public Cultural Goods

  • Liying 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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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llege of Foreign Studies, Liaoning University, Shenyang 110136

Received date: 2024-11-09

  Online published: 2024-12-26

Abstract

[Purpose/Significance] In the process of providing and receiving public cultural goods empowered by digital technology, digital inequality caused by the digital divide tramples on digital justice. Digitization has shaped the space of digital ecological justice, and digital justice is naturally consistent with "fairness". The value attribute of "justice" is its rightful meaning. The connotation of digital empowerment is "efficiency", which is not only the application of technology and data, but also the methodology of promoting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rough digital means. Exploring the positive significance of digital empowerment is a great driving force for th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public cultural construction in the new era. [Method/Process] By analyzing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we started from the public attribute of public cultural goods, by sorting out basic concepts such as "digital justice", "digital empowerment", and "digital divide", and explored the logical essence of achieving "social justice" under the unity of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This article is a return to traditional justice theory and has been promoted and expanded under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digital justice in the new era. In order to achieve a natural state where free individuals are not coerced, value analysis methods should be used to address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human-centered justice value orientation and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in the context of digital empowerment, as well as the mismatch between traditional social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s and digital social operating models. We use the contradiction analysis method to explore reality dilemmas and value conflicts, and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resolving conflicts. [Results/Conclusions] The supply and acquisition of public cultural goods should follow the requirements of digital justice in the digital field and space, and embody the value attribute of "justice", which is its rightful meaning. Suggestions for dealing with the difficulties include returning to the humanistic value theory, clarify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ds and means, establishing a standardized new ecosystem for digital empowerment, reaching a rational consensus on addressing digital inequality, and affirming that we are guided by the dynamic and genuine cultural needs of citizens. This article provides a "should-be" approach to further optimize the supply and acquisition of digitally enabled public cultural goods and services.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is on value attribute analysis, comparative and practical research on micro-level policies and specific cases of digital empowerment of public cultural goods supply and acquisition. It is also necessary to fully investigate the reality in China and gather information and data. In the future, we will focus on finding viable solutions to real-world problems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positive impact of "digital empowerment".

Cite this article

Liying MA . The Logic, Challenges, and Responses of Digital Supply and Acquisition of Public Cultural Goods[J]. Journal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in Agriculture, 2024 , 36(12) : 64 -73 . DOI: 10.13998/j.cnki.issn1002-1248.24-0653

0 引言

数字化为时代基本特征的新的生产力革命在极速地发生,它是在数据、算力和算法的三元要素主要支撑下,以平台为主要载体,以信息技术为引擎的输出形态。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和获取是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以公民基本文化生活权利为目的,使公民获得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文化产品,以保障公民的公共文化需求得到满足。数字化的算法按照一系列解决具体问题的清晰指令,准确而完整解题方案的描述,在公共服务领域,用系统的方法和策略赋能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和获取。但算法背后是人编制的程序,人控制的平台,就连数据分析也是按照人发出指令来进行。这样算法从产生时就内含着供给主体和使用人的主观意志和价值逻辑,使得数字赋能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获取的过程中,存在着现实困境与价值冲突。

1 研究述评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一部分学者针对数字赋能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获取过程中的“正义”价值意蕴进行了研究。有从传统公平正义观突破,赋予“正义”数字时代性的新范式,把它看作目的和价值意义上的规范,形成数字赋能的过程正义指引;有从生产关系入手,强调数字、数据、算法和技术作为要素的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对赋能过程的工具理性从成本与产出维度进行“正义”导向下的对比分析;有从公民文化权利确认与受保护角度,阐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在数字时代的统一与规范取向,凸显供给多元主体。
对于数字赋能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供给与获取模式与效用,有学者从公共政策角度,探讨了政府直接供给与社会资本参与合作供给的PPP模式,体现协同治理的公共文化管理范式,优化获取效能;有的从公共文化产品共享、精准和多元的供给数字化运营机制入手,形成“发现问题-解决路径-达成目标”的供给逻辑体系,解决先期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后期监管、评估,以组织系统化来提升供给效率;有学者从政府治理角度,针对“智治”与“善治”的矛盾,阐述数字化时代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获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还有一部分学者在解决数字赋能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获取失范问题的策略和路径上进行了研究。有的从社会学分析入手,探讨从政策、技术、教育和经济等层面建构数字包容体系,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解决供给与获取中的沟通壁垒;有学者对数字化社会的特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内生逻辑进行演化,给出了“提升-创新-完善-健全”的优化路径;有学者从法律制度保障角度,提出让实体法从“起点正义”入手,确认平等的“数字权利”,程序法从“过程正义”出发,保障“数字正义”的正当性;有学者从政府公共政策角度,从“国家-社会-个体”的3个维度,展开对公共文化服务参与主体、供给方式、服务内容和科学评估等方面的政策引导研究。
综合以上,已有文献对数字赋能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获取失范导致不平等的现实问题,在法理、工具理性和政策科学、政府治理等方面进行了丰富研究,但并未实现实然性问题的“应然”价值表述,尤其缺少对应性的系统梳理,为本文的拓展研究预留了空间。本文以公共文化产品的“公共”属性为切入点,运用矛盾分析方法,阐述了数字化的工具理性与数字正义的价值理性相统一诉求下,数字赋能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获取的若干困境与解决矛盾冲突的应对,以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社会正义”这一核心价值指向。

2 基本概念梳理及逻辑要义

2.1 数字赋能与数字正义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数字赋能是数字化的重要概念,它是指整个数字环境下,数据信息通过平台技术提升和算法更新,来提高算力,优化数字生态,从而达到个体、组织、社会的效能和竞争力提升的过程。数字赋能是“效率”的代名词。这不仅是技术和数据的应用,更是一种以数字化手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法论。数字化推动人类的活动空间、场域内要素的全方位变革,包括生活方式、工作方式乃至社会形态的变化,趋于形成链条式数字生态,共同推动社会进步。数字赋能有助于政府、企业和组织实现深度挖掘用户需求,探索复杂、多元的知识场景,多渠道整合信息,进而提升竞争力[1]。而数字正义则是指导和约束人类在数字生态中工作的价值准则,是不同内涵解释下的宽泛概念包括数字生态内资源合理配置的配置正义、平台规制规范合理的内容正义、数字权利公平配置的程序正义以及算法决策输出透明公开的过程正义,其本质是社会正义而非工具正义[2]。数字化塑造了数字生态正义的空间,数字正义是“公平”的应有之义。
这两者之间,被天然地赋予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指向(图1)。数字赋能是数字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和工具,而数字正义则是数字赋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价值准则和道德要求,是终极的价值诉求。因此,我们应该在推动数字赋能的同时,也要注重数字正义的实现,确保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能够符合正义的价值属性,真正造福于人类。
图1 基本概念间逻辑要义

Fig.1 Logical essentials between basic concepts

2.2 公共文化产品的公共属性契合数字正义要求

公共文化产品的公共属性主要体现在其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社会公益性上[3],这些属性赋予公共文化产品成为满足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提升文明社会文化价值的重要工具。非排他性指的是一个人使用一种物品时无法阻止该物品被其他人使用的特征。例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设施,它们的存在和使用并不排除其他人的参与。非竞争性则是指一个人使用一种物品时,并不能减少其他人使用该物品的特征。在公共文化产品的获取中,无论多少人同时获取这些产品,每个人的使用效果都不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公共文化产品的使用具有共享性,不会因为使用人数的增加而降低每个人的使用体验。与市场中一般的商品和服务相比,公共文化产品的社会公益性更多地体现了其社会价值和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经济价值。
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获取,是以公共文化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活动等为载体,以供给主体多元协作和供给与获取方式的灵活、复杂性为特征,以效能升级、生态焕新为目标,助力社会新质生产力发展。供给与获取内容通常以物质和精神两大类别区分:场域空间概念的文化场所和不同文化偏好的文化商品,具有物质属性;文化需求满足导向下的公共服务和新型文化业态下的文化体验,具有精神属性。两大类别供给与获取标的物的公共属性,在政府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过程中,通过公民文化权利被确认来实现。阿奎那阐述的正义价值与社会性的活动相关,即正义按照平等关系的恰当比例,附着在实体的内在活动之间[4]。由此可知,正义的是具有相互交换的手段目的或因果关系的社会性行为。数字赋能的过程,正义的社会性披上数字化的外衣,在数字空间中展开价值诉求,就是数字正义[1]

2.3 数字鸿沟影响数字赋能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获取的效能

数字鸿沟现象[5]反映了在数字赋能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和获取进程中,供给对象在获取、使用数字技术及其所带来的公共文化产品的信息和服务方面的差距。这种差距不仅影响了人们的获取信息的自由,加剧了不同群体之间的沟壑[6],也阻碍了社会的平等与和谐发展。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场所和设施是一个典型的公共文化产品,政府作为主要供给者以直接供给方式,面向所有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服务。而获取形式可以是“非自主的搭便车”,或者是个人偏好下的“多样性消费”,又或是隐形资源配置的“柔性选择”。总之,体现了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获取,不会因个人使用而减少其他人的使用机会。但是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水平、能力及获得感是否满足会受到数字鸿沟的影响。
一方面,数字鸿沟限制了部分群体对公共文化产品的获取和享受。对于那些生活在数字技术落后地区的居民或者缺乏数字技术使用能力的群体来说,他们可能无法通过网络平台获取丰富的电子资源、在线浏览、数字艺术展览等公共文化产品。这导致了他们在公共文化产品获取上的起点非正义,又何谈结果的社会正义?这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现象,导致“数字贫穷”或者“文化弱势”。
另一方面,数字鸿沟也影响了数字赋能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在数字化时代,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越来越依赖于数字技术和网络平台,科技革命被理解成对社会的嵌入过程,进而成为影响社会的外部因素[7]。然而,由于数字鸿沟的存在,导致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无法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学者们在“数字鸿沟”研究中,主要是从“接入鸿沟”“技能鸿沟”和“知识鸿沟”3个视角展开[5]。数字鸿沟还可能影响公共文化服务的普及和推广,使得一些优秀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无法广泛传播和共享。

3 现实困境与价值冲突

3.1 “自然人文化权利观”与“数字鸿沟”破坏数字正义的矛盾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中的阐释[8],“自然人文化权利”有如下的特征:①基本性。自然人文化权利是从契约关系上被确认的,是源于自由、平等和正义等与生俱来的权利和自然人天然具有的尊严表达,具有“最低限度标准”的特征即基本性的属性。②享用性。社会先进科学和文化带来的权益,无论从实用角度还是获取机会角度,社会中的自然人都有权利享用。③自然人在社会文化参与中因其主张权而受到保护,应“免于被强制”。主张权与其他政治权利具有同样的依存条件,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被强制。④自然人在共享中平等参与文化生活,应避免“被边缘化”。
伴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公共文化产品在供给和获取过程中,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变得日益普遍。数字鸿沟被放大,数据隐私泄露和滥用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如果缺乏有效的数据保护机制,个人数据可能被不当使用,甚至被用于非法目的,从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对自然人基本权利的侵害[2]。以人为本的正义价值取向与数字赋能状态下的工具理性产生冲突,传统社会的权利保护机制与数字社会运行模式存在错位。

3.2 “工具理性”膨胀与“价值理性”缺失的矛盾。

马克斯·韦伯把分析“行为合理性”的角度落在区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上[9]。他眼中的“工具理性”就是把人运用工具的有用性通过实践途径来确认,它把生存目标着眼于工具崇拜上的价值观,主要通过精确计算功利的方法以追求功效的最大化,即“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手段’,以实现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目的。”[10]理性在此被异化,异化过程中逐渐失去了人的主体性,工具理性单纯向度地为了某一目的服务。
工具理性膨胀使用主要表现是:①重数量统计和定量分析,轻定性分析,使数字赋能陷入“数据嵌入式困境”[11],供给主体对定量分析过度依赖。相较于政府其他方面的管理行为,公共文化产品科学供给只依赖单向度定量分析,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以公共图书馆为例,大数据可以掌握图书馆馆舍面积、藏书量并定量分析政府的财政投入以及人均藏书量,而对读者使用满意度的定量评估就显得捉襟见肘。简单地量化藏书量与人均藏书量,读者如果不走进图书馆,那些藏书又能发挥多大实际价值?这样,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获取并不符合人本主义价值取向,缺乏社会包容性。②重数据,轻实际,使数字赋能陷入“数据依赖型困境”[11],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在决策过程中产生冲突。以工具理性为导向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可能更注重实际效果和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决策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和民主等价值因素。而价值理性则强调决策过程中的伦理和道德考量,追求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即行为本身所代表的价值观念和现实社会意义。在数字赋能的过程中,如果过于强调工具理性的应用,可能会忽视人的价值和尊严,导致技术对人性的侵蚀和异化。③重形式,轻内容,使数字赋能陷入“数据形式主义困境”[11],而忽视数字赋能的内在精神实质。表现在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程序形式虚设性与供给效能评价逻辑非论证性,供给内容与方式不符合公共价值的表达[10]。因此,技术的膨胀使用导致手段与目的关系错位,以致产生工具理性蔓延与价值理性迷失。

3.3 数字化技术异化发展与“算法规制”滞后的矛盾。

数字化技术与智能算法并非“中立”,内含研发者、执行者、应用者为供给主体提供的判断标准,是人类主体思想、理念、情感的外化、实践化[12]。数字化技术一旦偏离社会主义主流价值导向,走向“异类的信息聚合”,势必会带来算法异化,如算法价值偏离、算法技术无意识的假象、算法技术红利面纱下的算法失范等等,而走向技术创新的反面。数字技术的异化发展往往超越了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管范围,这导致算法和平台的相关规制可能存在滞后现象,会产生一系列失范的后果。
首先,“算法规制”滞后加剧了信息资源的不平等分配。由于算法从数据导入到结果输出,其背后衍生的逻辑并不公开透明,而且运算过程还会夹杂类似“强制分拣”和“根据偏好过滤”,甚至“调度”等霸权合谋行为,便形成了算法“黑箱”[13]。数据又是极其重要的信息资源。有的平台利用算法机器人进行技术性分类操控、流量造假,诱导、误导网络用户对信息进行错误检索和分析,造成“信息茧房”。
其次,“算法规制”滞后也影响了获取机会的公平性。例如,公共文化产品使用平台未向用户提供关闭算法服务的选项或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造成供给和获取行为的起点不公平。这些算法推荐带有强制性色彩,使用户被动、单向度地接受信息,而难以享有推荐信息的选择权、自主权。这种机会的起点不平等,使得“数字贫困”的弱势群体在社会发展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公正现象[14]
最后,“算法规制”滞后还可能导致个人隐私等权利受到侵犯。无度无序、规制滞后的情况下,平台利用数量众多、良莠不齐的智能程序,可以无所顾忌地深入用户个体隐私领域,对用户证件号码、面部识别、语音等数据进行分类、挖掘和利用,浸润式对用户隐私进行侵犯。例如公共文化产品获取过程中,用户的预约、申请和浏览等行为,通过数字足迹的抓取被违规违法收集用造成“信息强制”[15];有的平台强制要求用户意欲删除的个人数据必须留存在系统里,或有意泄露用户信息,侵犯用户隐私保护权。

3.4 “数字鸿沟”造成的不平等与公共产品供给与获得“非排他性”的矛盾

数字赋能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数字化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和区块链[2],运用信息技术,将模块化的公共产品数字要素在数字空间通过平台联动,有效嵌入供给行为中,用数据来决策供给方式,供给范围,供给对象。数字场域薄弱地区和人群,被隔离在数字赋能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效能区域之外,加剧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处于“被边缘化”,处于极度不平等待遇,一定程度上致使公共文化产品弱势群体陷入“数字非正义”[11]。例如,农村地区的图书馆、文化站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会因为使用大数据的模型统计,在使用率和利用率的排名中被忽视。
另观公共产品的获取。由于经济条件、教育水平、地理位置等因素的限制,不同群体在获取和使用数字技术方面存在明显的差距。这种差距即为数字鸿沟的存在,使得那些缺乏数字技术能力的人群无法获得数字时代所带来的发展机遇,影响着公民的参与机会[16]。以公共图书馆为例,非排他性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享受这些文化产品和服务,而不需要支付费用或满足特定的条件。而如果对于那些在数字技术和设备上处于劣势的人群来说,他们可能无法有效地获取和使用公共文化产品,即便这些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因为数字平台预约系统被排除在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大门外的弱势群体,又何谈“平等”和“正义”?某些公共文化活动或资源主要通过数字平台进行传播和提供,而那些没有足够数字技术能力人的无法参与[13],又何谈“平等”和“正义”?

3.5 供给侧与需求侧结构性适配错位的矛盾

在数字赋能的过程中,作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主体的政府和市场与公共文化产品获取即需求主体的公众之间,会出现适配错位的矛盾,影响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效能和获取满意度。
供给需求结构适配错位表现为:①供给侧同质化供给与需求侧多元化需求。传统意义上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学习、欣赏、研究和创造等方面的需求,而现代数字化空间中,在此基础上增加人机互动、多角色参与、共享等多元需求的满足。因为文化管理缺位,而导致供给侧同质化供给与需求侧多元化需求产生偏差和失配[11]。②供给侧单一性“标配”供给与需求侧个性化需求。需求侧用户的需求满足细化为内容需求、人机互动需求和人际交往需求等个性化需求。因为文化服务理念与认知存在偏差,从而导致供给侧单一性“标配”供给与需求侧个性化需求产生偏差和失配。③供给侧非理性供给与需求侧“非真实意愿”需求。由于政府管理缺位的短板以及算法的决策过程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导致对公众文化需求信息的收集不够深入和广泛,使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侧与需求侧“非真实意愿”存在脱节现象[11]

4 应对建议

4.1 回归人本主义价值理论,解决“数字鸿沟”践踏“自然人文化权利”的问题

从物理世界到信息世界、从“人-人”交际到“人-机”互动,标志数字化时代的正义生成背景正在发生改变[2]。自然人拥有科学文化领域精神上和物质上被平等对待的权利。无论是被嵌入社会的科技变革还是影响社会的技术等外部因素,从社会交往到公共事业管理,“范畴差异”导致的“起点不平等”应避免延伸至自然人的平等参与权。解决“数字鸿沟”践踏“自然人文化权利”的问题,建议回归到伦理学提倡的人本主义价值理论中,“确认-主张-保障”的思路下实现对“基本”权利的满足。
美国法理学家韦斯利·纽科姆·霍菲尔德对于“权利具有什么样的力量”的解释中,自然人文化权利当属主张权,政府是公民让渡一部分自身权利成立的,政府制定规则并负有义务保护和促进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17]。①从契约关系确认自然人权利。中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并在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国际公约》[18]。那么从文化权利的“人权”性质来看,“最低限度标准”赋予公民获取文化利益的硬性规范。满足这一最低要求的公共文化服务就是“基本”的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以及获取。②从政府治理和社会包容中,主张自然人权利。顺着权利的逻辑,“文化权利”在“需求-满足-谋求发展-自我实现”的诉求路径下,对权利的主张被认定为人的尊严以及人格的自由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③从法律和政策上保障自然人权利。中国陆续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密码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从法权正义角度,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框架。

4.2 厘清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解决数字赋能过程中的晕轮效应问题

冰冷的机器和工具并不是“中立”的,需要诉求价值理性,自觉把握人类的自身实践活动价值与意义[19]。解决对技术盲目崇拜导致的晕轮效应,纠正对数字赋能负外部性的掩盖,需要厘清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现代数字化技术的过度膨胀使用造成数字赋能目的与数字赋能技术的关系倒置。他们之间的关系体现为目的与手段的对立统一,数字赋能目的是根本,其作用主要是为数字技术提供价值引导;技术是实现目的的手段,离开手段,目的将无从实现。①“去伪存真”,打造面向大众、面向未来的数字影院、智慧图书馆、智慧美术馆、智慧文化馆等基础设施,抵制粗放型方法和手段兴建的“形象工程”;②“去繁就简”,利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探索数据资源在收集、分析、加工、流通和存储上的共通性,简化使用端烦琐技术屏障,从而不断丰富数字资源数量;③“避轻就重”,拓展文化领域AI+算法大模型,使算力资源统筹集约发展,减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主体的功利性动机驱使。最终实现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下,数字赋能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获取的正外部性溢出效应。

4.3 建立规范的数字赋能新生态,解决滥用数字技术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问题

在数字赋能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获取的过程中,避免算法侵权、智能陷阱的信息显性泛化,形成用户理性选择与政府科学决策,解决滥用数字技术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问题,需要建立规范的数字赋能新生态。从数字赋能的主体、客体、目标和条件、范围入手,建立“信息资源平等配置”的治理规范、“起点和机会平等”的伦理规范、建立数据要素流通“高效合规”的制度规范和“不跨越私领域”的服务规范,刚性解决约束与滥用的矛盾。在个人被技术索权、算法失范时,提供对数字弱势群体救济的正义主张。

4.4 达成治理数字不平等的理性共识,解决“技术强权”导致“权力-权利”结构异化问题

阿马蒂亚·森在《论不平等》一书中探讨的平等的核心问题是“什么要平等”[20]。那么,什么是平等中不变的属性?他探讨了平等的一般特征:可获得有价值生活内容的能力的平等[21]。对平等的突破,前提是不受约束的数字权力陷入不断“自我赋权”的循环,最终导致权力异化,形成“技术强权”。数字空间的“自我赋权”改变着传统“让渡权利形成权力,权力保护权利”结构,“技术强权”膨胀为“利维坦”式的庞然大物,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解决此问题,需要打通技术与治理的通道:①以技术引导治理。例如运用扫描检测、拍照技术、录音录像、情景还原等三维数字化技术,在政府、社区和公民良性互动中弥合数字文化鸿沟,建立公众对数字技术的信任度;②用治理规制技术。利用智慧客服、万物互联、数据续联等智慧化治理手段,纠正“唯技术主义”,赋能的同时“赋责”,权责一致前提下,提高数字社会治理的效能。达成治理数字不平等的理性共识,用良法善治为数字社会保驾护航,实现“数字正义”。

4.5 确认以动态的公民真实文化需求为导向,解决数字赋能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获取的梗阻问题

(1)尊重公众差异化的多元需求。在使用与满足理论模型中,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与获取一般从信息满足、文化认同、社会交往、观感体验4个方面进行测量。调动公民积极参与文化活动,调试单一、标准化供给均值回归至满足个性化需求。将满足公民真实文化需求前置于供给侧,增加数字技术助力公共政策决策的信息透明度,提升公共文化产品的吸引力,引导需求侧的“真实意愿”表达。
(2)打造“政府+”多元主体模式。在政策和制度维度上“大满足”,避免数字主体移植社会偏见;在物质和载体维度“小调动”,实现多方共赢局面。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深化数字便民服务体系的建立。
(3)形成“互联网+”多元公共文化产品。围绕《“十四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提出的“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22]要求,在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中,坚持利民和惠民的基本原则,运用“VR、AR和5G”等数字媒介,借助微信小程序、APP等常用移动端产品,创设网络文明纪念、生态旅游区等5G技术数字应用,打造生动的文化场景,实现沉浸体验式获取;整合不同文化资源,以“云场景”式供给,实现丰富的集成式获取。创设例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示”“爱国主义红色教育”等网上文化展馆;“云端博物馆”“云上艺术社区”和“云端非遗手艺欣赏”“真人艺术秀”等网上体验平台,打造具有新活力、新创意的大众公共文化活动。供给与获取建立互通互融,解决文化需求表达受限,打通需求与满足的梗阻问题。

5 结语

数字本身是社会形态中的客体,是数字生态中的工具和手段,是单纯以“工具理性”为主导,忽视人的主体性?还是回归正义本源——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以社会正义为价值指向,在数字赋能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获取过程中,兼顾“效率”与“正义”的统一,保障和谐数字社会中个人及其群体之间的公正与合理的追求。夯实自然人文化权利,打破算法垄断,实现数字正义,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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