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nical Alienation and Promotion of Rural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s: Based on the "Value-Institution-Behavior" Analytical Framework

  • Yinggang WENG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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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School of Marxism, Hainan Normal University, Haikou 571127
  • 2. Shaanxi Unified Front Theory and Practice Research Center, Xi'an 710199

Received date: 2024-06-21

  Online published: 2024-12-13

Abstract

[Purpose/Significance] Rural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 is a new module of public cultural service, and the current relevant research mainly starts from two independent perspectives, namely external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and internal subjective action, and constructs the research paradigm of "system-behavior". However, this framework still has room for improvement in order to reveal the phenomenon of "technical alienation" in practice. "Technological alienation" is essentially a deviation from the value level, and the original framework is difficult to effectively reveal the influence of value on the impact of digital technology on rural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 so this study introduces the value factor to provide new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and analytical frameworks for the existing research, in order to comprehensively reveal the underlying logic of "technological alienation" and to find the path of digital technology-enabled rural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 [Method/Process] Starting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rural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s, this study constructs a three-dimensional analysis framework of "value-institution-behavior" and applies the extended case study method to the case of Y Township in Zhejiang Province to explore the phenomenon of "technological alienation" of rural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s, such as the de-domainization of public cultural service content, information risk aggregation, and "digital authoritarian" production, which is caused by the fragmented value, institutional imbalance, and unruly action. This "technological alienation"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effectiveness of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s. [Results/Conclusions]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elements of the three-dimensional analysis framework of "values-institutions-behavior" alignment, combined with the extended case study method focusing on the study of macro-micro interactions, it is proposed that the people-centered value concept guides the goal of building rural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s, a more complete institutional system protects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rural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s, and a more standardized subjective behavior shares the results of building rural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s. Based on the above paths, the "technical alienation" of rural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s will be abandoned. This study still has shortcomings in the use of research methods in this field, while the framework of "value-institution-behavior" has some explanatory power, but still differs from the complex reality of the society due to the lack of empirical material. In the future, we plan to increase the empirical research on rural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s to verify the conclusions of this study and to further refine the measurement of the level of rural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s.

Cite this article

Yinggang WENG . Technical Alienation and Promotion of Rural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s: Based on the "Value-Institution-Behavior" Analytical Framework[J]. Journal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in Agriculture, 2024 , 36(8) : 56 -68 . DOI: 10.13998/j.cnki.issn1002-1248.24-0561

0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要求大力发展生产力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实现此目标,党与政府做了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重要部署。近年来,数字技术在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颁布的《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2021年颁布的《“十四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也设立了“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的任务,标志着数字嵌入公共文化服务是大势所趋。然而,虽然数字技术以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升为目标,在实践中却出现目标偏离,表现为技术多维度的异化,从而降低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所以,正确认识数字技术的价值目标,揭示数字技术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的异化过程,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具有较大理论与现实意义。

1 文献回顾

数字技术具有摹写现实,高速传输等功能与特点,契合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应用场景。学界围绕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技术应用展开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1)基于整体性治理视角的数字技术重塑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结构研究。整体性治理主要针对碎片化治理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提出,注重系统内部的组织关系重构,实现“整体性整合”[1]。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的提升需要多主体、多层级、多部门、多项目的管理与合作,故而整体性治理符合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的需要[2]。整体性数字文化治理体系,注重构建多元数字文化治理主体,尤其是对其设置主体、建设主体、管理主体的关系加以充分地把握[3]。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应从基础设施、数字资源、技工队伍、资金投入和传输渠道方面着力,实现城乡公共文化服务的整体性数字化协同供给[4]
(2)基于制度创新视角的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制度研究。当前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制度注重地区与群体间的均衡性发展,宏观层面的制度较为丰富,一定程度上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法治保障[5]。但是,中国当前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政策存在不同基本要素间政策分布差距过大;政策工具应用结构失衡、应用范畴单一;各部门配合有待加强等问题[6]。在公众参与的层面,虽然已具备宏观制度基础,但是配套制度有待完善[7]。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应当构建保障制度、基本制度、监督制度为一体的提升框架,以保障制度与监督制度支撑基本制度[8]。面对现代的治理制度与乡村的社会结构之间存在着矛盾,通过构建包容新兴技术的制度体系,实现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从倒逼式工作迈向智慧化治理[9]
(3)基于技术赋能视角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研究。可及性是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最直接的评价标准之一,数字技术具有增强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的功能。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可以理解为可达性、可接受性、可获得性、可适应性、可利用性5个维度,当前移动互联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水平呈现出自东向西递减的区域差异,不同群体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10]。基于“输入-转化-输出-反馈”的过程型逻辑,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的实现机理应当以智能分析确定主体偏好,以平台建设扩充文化资源,以科学量化实现客观评价,以注重反馈调适数字动态[11]
(4)基于风险社会视角的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潜在风险研究。当前中国进入到了一个潜在风险集聚的风险社会。数字技术作为乡村社会治理之中的新事物,其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应用过程中也同样存在着诸多潜在的风险。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风险存在普遍性、可预知性、复杂性与延续性等特征[12]。如数字技术对乡村公共文化资源的整合能力强,但是其在整合后的服务供给过程当中会遇到知识产权的风险,而相应的监管几乎处于空白的状态[13]
综上所述,既有研究针对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组织行动、制度创新、可及性评价、潜在风险等方面积累了一定成果,主要从外部制度环境对服务组织结构和功能的影响,内部政府、农民、组织等主体的行为对服务的内容与方式的塑造两个角度出发,构建起聚焦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外部制度结构与内部主体行动的“制度-行为”的研究范式。该范式为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问题提供一个解释框架。但是,当前研究仍然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单一化和碎片化。数字技术与乡村公共服务的融合研究多关注意义、内容与问题,缺乏对具体要素指标、推进模式的研究。第二,缺少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对农民生活的价值探讨,如对农民服务体验,精神富裕程度的影响。第三,田野经验较为缺乏,且现有经验研究对微观层面的农民生产生活实践考察较少。针对以上不足,本文希望基于田野调查所积累的经验,构建一个更为全面的分析框架。

2 “价值-制度-行为”分析框架的证成

基于当前研究的不足,“制度-行为”分析框架仍然存在可丰富的空间。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遵循“需求采集-技术设计-内容供给”的基本逻辑从而取得实效,并在“内容供给”之后,为实现系统的整体性升级,还需要观照“意见反馈”和“系统优化”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与“内容供给”形成循环的三角关系,是数字技术嵌入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之后持续运转的。所以,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实现的完整实践过程应当表达为“需求采集→技术设计→内容供给→意见反馈→系统优化→内容供给……”的循环(图1)。
图1 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外在实践表达

Fig.1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s in villages to the outside world

基于这一外在实践表达,我们能够抽离出理解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内在逻辑。首先,制度作为公共服务的规范范畴,同时也作为文化传统的正式表达,其以一定的强制力创制村治规则[14]。制度贯穿于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需求采集-内容供给”的全过程,是逻辑中的重要一环。其次,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主体处于乡村这一体制性空间当中,各主体行为受到体制的影响又反向塑造了结构。主体行为也是考察这一话题的重要维度。最后,文化服务具有价值传递的功能且同时受到价值的指引,其数字化过程受到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两套逻辑的影响,易发生内在冲突而出现服务的异化。价值内核决定了服务的内容、形式与效能,为技术手段提供标准。本文尝试引入价值要素,目的是探讨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逻辑主线与目标,以具体的价值糅合数字技术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勾连制度与行为两大要素。所以,本文试图构建“价值-制度-行为”的分析框架,以更全面地揭示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实现逻辑。该分析框架具体解释如下。

2.1 价值理念: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目标遵循

数字技术在其本体论上,是与人相统一的,技术是人的创造物和人本质的对象化,所以数字技术应用过程中应当表现对“现实的人”的关注。数字技术与人相背离,就是与自身的本质相背离,其越是将自身“理性”的一面表达得完美,异化的程度就越深。价值理念能够指引实践回归本质,所以是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所要考察的首要原则。人本性是数字技术的根本原则,在实践当中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人”服务,而应当充分结合数字技术的特性与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理解。首先,人本性应表达为智慧性和文化性的统一。智慧性有两层含义,第一表现为自动交互性。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产品之于人不再只能实现单向的信息传递,而能够通过“类人化”的设计实现主体交互。第二表现为现实转化性。数字技术能够将海量的数据信息筛选,转码,开展创造性的转化,给予抽象的价值以具体的表达。文化性意为乡村数字公共文化服务根本目标是为群众提供优秀的文化,而不能“脱离文化去供给文化”。智慧性与文化性是一体两面,二者相统一反映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统一。其次,人本性表达为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与民族凝聚力,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是国家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一环,是最贴近人民大众的战略阵地。党性原则是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中的首要原则,关系到我们文化工作的根本方向;人民性是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中的价值依托,决定了我们文化工作的根本立场。数字技术虽是客观的,但是其在生产文化产品的过程当中已经成为无产阶级文化当中的一部分,故既要有党的领导,做好传播无产阶级先进文化的工具与桥梁,又要有以人民为中心的鲜明立场。

2.2 制度建设: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法治保障

制度是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遵循人本性价值的外在保障,指引数字技术嵌入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向,扭转技术异化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首先,制度应具备专业性。当前的算法治理通过算法统御社会滋生了诸多风险,而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者对算法的理解并不全面,规范作用有限。所以制度应具备数字领域与文化领域的专业性,才有预知未来风险的可能,发挥制度的“预防”效用。其次,制度应具备可罚性。在乡村振兴领域,相关制度存在重引导而轻惩戒的倾向,强制力较弱。作为一个新的治理变量,亟须有更加具体可罚的制度规范,以防止数字权力无序扩张与目标异化。再次,制度应具备契合性。制度与文化的关系是双向互促的,制度的根本目标在于有效治理,有效的制度与本土文化传统一定是契合的,以被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对象理解。最后,制度应具备均衡性。第一,均衡度体现为功能的均衡,不同功能的政策工具相互之间要互补平衡;第二,要实现制度分布上的城乡区域相对均等化;第三,要实现制度结构上的平衡,各部门的相关制度应当相互衔接,规避冲突和多头管理。

2.3 主体行为: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内生驱动

本研究探讨的是宏观权力结构下的微观主体行为,不止于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用户行为,同时还考察制度结构中各相关主体的互动模式。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通过对制度的研究观察行为主体背后的行为动机和选择,在此基础上设计更完善的制度以激励和约束主体的行为。该理论基本观点是理性个体行动会形成集体的非理性,假定了一个“行为因素-个体效用”最大化的存在,并指出个体效用最大化将导致一些功能失常的行为[15]。理性选择下的“制度-行为”框架能够解释每个相对独立的主体群内部的行为逻辑,而难以跨越主体群。制度的变迁自然不会以一个主体的选择做唯一标准,这也是原框架无法有效地解释制度的起源与变迁的原因[16]。本文引入的价值维度,作为目标性的要素,能够勾连起制度与主体以及不同主体间的联系,表达为主体间在共同价值认同的基础上基于理性选择对制度的形塑,赋予了主体行为新的理解,即主体应当如何互动才能够遵循价值目标,实现制度的跃迁。基于此,理想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主体行为模式应具体表达为:第一,主体结构的相对稳定性。指组织推进与个体运作之间的稳定性,各主体权能归位,不会为单个主题的利益泛化出现权利的越位、缺位。第二,主体行为的合规律性。主体行为受到理性选择影响的同时,也要符合其他客观规律。如文化传播规律,数字技术的作用规律。第三,主体行为的合目的性。主体对文化产品的创造与选择,对共同目标的追求是系统得以稳定向前发展的动力,最终要有助于个体或者社会的善。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对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影响因素做了多要素的全面整合,形成以下分析框架(图2)。该分析框架表明,对标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实践逻辑,价值理念、制度建设、主体行为及其下基本要素对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产生了关键的影响。
图2 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价值-制度-行为”分析框架

Fig.2 Value-institution-behaviour analytical framework for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s in rural areas

3 研究设计

3.1 研究方法:扩展个案法

个案研究是质性研究当中常用的研究方法,具有微观精准,情境自然,过程跟踪等优势,但个案的代表性与对理论建构的作用一直受到质疑。为弥补不足,曼彻斯特学派提出扩展个案方法,追求自田野“扩展出去”,将反思科学运用于民族志,从独特中抽取一般,从微观走向宏观。在立足点上,扩展个案法相比于传统个案法实现了从个别个案到宏观权力的迁移,即深入揭示微观处境如何为宏大结构塑造的。这一方法重视宏观和微观的结合与互动,实现了“走出个案”[17]
本研究使用扩展个案法原因如下:第一,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过程是国家社会关系变迁的缩影,记录着宏观权力的变化,立足点向制度背景、主体结构等宏观权力的迁移是必要的;第二,中国基层数字化水平区域差异较大,如果按照传统个案法,容易局限于地方性知识而得出缺乏普遍借鉴意义的结论;第三,通过扩展个案法,实现理论重构的目的。本文基于马克思异化理论与马尔库赛等技术异化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中国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过程中,技术如何从服务于人类的工具转变为控制和支配人类的力量,是对构建中国本土化理论命题的尝试。

3.2 资料来源与案例选取

笔者长年在各地开展田野调查,对浙江、陕西、山西、海南等不同地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情况有所了解。本文主要基于笔者于2023年7月5日—2023年7月22日间在浙江北部Y乡的经验,具体的资料收集主要通过深度访谈,实地考察,相关的官方报道3个渠道,形成证据的三角互证。其中,深度访谈涉及乡镇干部3人、村干部5人、村民若干,形成调研报告8万余字。实地考察主要围绕相关手机程序操作流程,活动组织方式与内容,群众参与展开。官方报道主要来源于公众号、新闻、政府门户网站等。此外,笔者前期相关研究成果与不同地区的案例资料也能够为认识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宏观结构提供参考。
本研究选择浙江省淳安县Y乡作为样本。将Y乡作为本研究样本的理由有三:第一,具有典型性。Y乡是发达地区乡镇,其治理工具与理念受浙江较好的基础影响,相对先进,尤其是数字化程度位于全国前列,公共文化服务呈现出“线上+线下”的双轨供给模式。第二,适应性。Y乡是发达地区的相对欠发达乡镇,其服务供给过程当中,存在着公共服务与群众需求之间的张力,与本研究探讨乡村数字公共服务的“技术异化”问题十分契合。第三,资料收集方便。调研组与淳安县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同时笔者长期生活学习在浙江省,能够满足对案例资料的不断补充及案例背后宏观背景的深入考察。

4 案例分析: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技术异化的表现与生发机制

本研究案例地Y乡地处浙江省“山区县26县”之一淳安县北部,总面积为128平方公里,距离县城57.5公里。下辖10个行政村,90个村民小组,户籍总人口9 700人,常住人口5 500人,是淳安县的四大山区乡镇之一。调研中发现,Y乡公共文化服务数字技术应用过程中仍存在不适配而出现内容脱域、风险集聚、数字威权等异化现象,结合“价值-制度-行为”的分析框架,其深层动因在于价值割裂、制度失衡与行为失范。

4.1 价值割裂:“技中无人”导致服务内容脱域

截至2024年,淳安县共有大中小型文化场馆45座,包含乡镇场馆22座。2023年,淳安县开展“送戏下乡”200余场、送书下乡3万余册、送展览讲座下乡150余场,并举办各类小型活动800余场。县文广旅体局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6 929.77万元,其中图书馆、文化活动、群众文化3项共使用1 622.53万元。可见,凭借着强大的财政优势,淳安县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良好,活动数量多,资金丰沛。但由于村庄空心化,线下公共文化服务实际上处于凋敝的状态,良好的设施与丰富的活动效用有限。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大量文化服务转向线上,资金开始向数字创新领域注入,创建了诸如“文明帮帮码”“线上文化礼堂”“垃圾分类齐点亮”等APP与小程序。数字文化平台功能强大且内容丰富,涉及乡村公共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并设有目标识别机制。以Y乡“文明帮帮码”小程序为例,在实践活动中,共有23个活动类型,包含“科学理论”“党的政策”“主流价值”“文化活动”“移风易俗”“人文关怀”等多个板块。虽然功能足够强大,但是文化服务内容却是脱离群众需求的。如打开报名界面,主要板块的“全民阅读”“精神学习”“垃圾分类宣讲”等活动报名者寥寥。对于村民而言,这些文化活动虽重要,但是却难以引起人们的兴趣。技术从赋能服务的工具异化为加剧形式主义的因素。即便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应用软件、小程序仍在不断更新,但绝大部分的功能是虚置的,村民并没有因为文化活动从线下转到线上而提升参与度,相比于注重体验的线下文化服务,线上更缺乏吸引力,呈现出内容形式化与脱域化。
“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18]。”Y乡数字技术加持下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虽然内容丰富且形式上增强了服务可及性,却因脱离群众,供给与需求不相匹配,而走向反面,呈现出与“人”的背离,导致内容脱域。人本性是数字技术的价值旨归,价值割裂是服务内容脱域的根本原因。基于本研究分析框架,Y乡实践中体现的价值割裂表现如下:第一,数字智慧性与文化性缺乏。当数字技术应用在乡村治理中时,智慧重视主客体之间的交互,而不是主体向客体单向度地呈现,“文明帮帮码”的案例正是交互性不足而缺少“智慧性”。主要体现在村民是被动参与的主体,缺少主动性与表达诉求的通道,只能针对软件呈现的功能做被动的选择。与此同时,当前所呈现的文化服务多是政府意志的表达,部分板块宣教意味浓,与群众的生产生活距离较远,未能围绕本土文化与农民需要进行内容转化,故成为不受欢迎的“陌生文化”。第二,党性与人民性未能实现统一。当前的数字文化服务表面上注重党性,如“主流价值”“党的政策”等栏目都体现了以党性为先的原则。但是,Y乡数字技术的应用将党性与人民性割裂了,单向度地发展形式上的党性,却不讲究与群众的文化需求相结合,失去了人民的根基,自然也失去了党性。最终体现为工具理性对价值理性的单方面超越。数字科技具有高效、精准的特点,但是工具理性最受诟病的就是目的至上、容易被当作谋利谋权的工具,忽略了价值理性中那些思想意识、义务、尊严、美、规训等信念[19]。技术异化中我们失去了在对理想世界的渴望中成长的批判理性,从而脱离人的现实处境与前途命运。“文明帮帮码”所提供的数字公共文化服务仅是为了实现数字推送服务这一目的而展开的,而忽略了服务的根本目的在于人,将数字技术这一手段理解为目标,正是体现了数字工具性对服务的价值性的掩盖。

4.2 制度失衡:规范不足导致信息风险积聚

数字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蕴含风险,若缺乏制度保障,就容易异化为基层风险的集聚器。当前,农民更多通过抖音、快手等易得的自媒体平台实现对文化生活的数字化参与,这一个体参与行为是“去公共性”的。在Y乡的调研中发现,部分村民对私人化的数字文化活动表达出负面的评价,如“让人都学坏了”“看了抖音/快手就不想回家了”“都是因为短视频某村民才离婚的”。文化活动不只是形塑了村民个体的精神世界,还影响了集体的生活秩序,给乡村带来了巨大的价值冲击。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本意是通过丰富群众的数字文化生活,传递先进价值观的同时,再造公共性。数字技术的“黑箱”特征对公共文化生活产生了附魅化的影响,集聚了许多难以防范的法律风险。如公共服务过程涉及对群众基本信息的获取,Y乡某次“线上讲座”活动,不仅要确认村民的身份,还要获取IP地址、上报联系方式等信息。由于公共文化服务程序往往是小成本开发,海量的群众信息泄露等风险较大。与此同时,Y乡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制度,多把重心放在如何提升数字化水平上,对数字技术风险几乎没有提及。文化活动的开展对群众信息获取过多,对信息安全不敏感,也体现了干部与群众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理解不深,意识不强。虽然Y乡并没有信息风险爆发的现象,但是据网络报道,他地已出现由于平台建设不足、公职人员操作不当、监管不足引发群众信息泄露的事件,为防止法律风险集聚与扩大,强化对相关制度的考察是必要的。
本文基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https://law.wkinfo.com.cn)考察现存乡村公共数字服务相关制度。具体操作是:全文检索“文化服务”,并在搜索出的结果中二次全文搜索“数字”“信息”“智慧”“网络”4个关键词,选取其中的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当前有关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制度已经比较全面与丰富,中央层面与之相关的共有25个制度文本,浙江省数字文化服务相关地方法规有44条。但是,对标制度建设中制度专业性、制度可罚性、制度契合性、制度均衡度四大指标,当前相关制度仍存在不足。首先,在制度专业性上,在中央层面起草发布的主体主要有: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部门分工明确,相关制度专业性较强,但是多为方向指引缺少具体指导。以《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为核心的地方法规虽然对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任务做了部署,如提升数字化水平,建设数字化平台,提升数字化覆盖面等,但是对数字技术应用层面的规定较少,专业程度有所欠缺。在制度的可罚性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58~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修正)》的49~54条都设置了法律责任章。主要针对不当获益、财产损害、履职不当等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处罚的标准模糊,且对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还未涉及。地方法规多为建设规划,皆无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在制度的契合性上,当前的制度涉及面虽广,但缺少对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做针对性规定,且难以体现出对乡村文化传统的观照,对数字服务内容与乡村这一特殊场景的规定较少。从制度的均衡性上,第一,合并搜索“文化服务”“数字”各省直辖市相关制度数量前三位是浙江省(464条)、江苏省(433条)、广东省(399条)。而相关制度数量倒数三位是西藏自治区(8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6条),海南省(56条)。可见,东部发达地区的相关制度建设显著好于西部欠发达地区。且城乡的制度安排不均衡,重城市而轻乡村。城乡区域不均体现了中西部地区与农村承担着更多的数字风险。第二,不同部门的制度虽有一定内容连贯性,但是仍存在重复规定、边界模糊、功能互补性不足,结构衔接不畅的现象。例如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较丰富,但是涉及数字化的不仅缺少专门的制度设计,在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当中的比重也较少。不同部门对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规定接近,缺少实质且具体的规定。这些不足让Y乡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探索过程中缺少制度依据。

4.3 行为失范:主体分离滋生“数字威权”

在Y乡访谈乡镇干部与村干部的过程中发现,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层负担与滋生群众反感。衡量服务好坏的标准不由被服务者决定,而是由服务的供给者或者受聘于供给者的第三方决定,重点是分数、参与度等可量化的指标。为了在考评量化中获得可控的好成绩,乡村公共文化的供给者会选择便于量化的文化服务形式。数字技术在这一过程中从服务的赋能力量异化为方便考核与监督的工具,以下两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这一异化所带来的负面后果。
案例1:杭州市推出了全市统一的公共文化服务软件,但是在该软件发布之初,乡镇要求每个村都要注册几十个账号,完成率要纳入考核。Y乡A村支部书记未完成任务,号召了自己的儿子及其同学,同村的年轻人等参与注册,最终超额完成了任务。但是不久后,上级政府要求要让注册的账号保持活跃度,参加线上的乡村文化活动。每个活动都要签到且按时签退才算参加,而当时帮忙注册的年轻人四散各地学习和工作。为完成任务,书记只能采取改变活动举办地的方法,如将活动IP设置在注册人所在地,再签到签退。后来这个考核愈发严格,要求100%参与文化活动,书记感到压力巨大。
案例2:Y乡要求每个村每个月至少开展4次文化活动,每年开展6次文化走亲的活动。4次文化活动要拍照留痕,每次3张照片,提交到“文明帮帮码”APP上,纳入考核。于是就出现最近一次L村开展送戏下乡活动,周围各村书记拿着横幅开着车到达L村戏台处拍照上传,以应对考核任务。
从以上案例可见,作为监督工具和政绩符号的数字技术破坏了“服务”的逻辑,让公共文化服务进一步脱域的同时,增加了基层的负担。数字技术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中异化体现为“数字威权”的生产,即数字从服务人的力量成为控制人的力量。在考核指标与形式的影响下,治理主体的有限权力与无限责任之间失配、治理权力行使与责任规避之间失衡[20]。各个主体出于对数字技术的错误理解与错误使用,与其他主体的行为之间出现了矛盾,产生主体结构分离。这一主体结构让数字在不同主体各自的逻辑内被运用,最终沦为强势主体的控制工具。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涉及的主体有各级文化部门、村“两委”干部、村民、第三方企业等。对于文化部门而言,数字技术首先是其考核和创新的工具,其次才是服务群众的工具。政府虽不是程序的设计者,但设计程序的第三方企业对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生态的设计是完全基于政府这一甲方的需求展开的。村“两委”干部在日趋行政化的乡村治理中逐渐成为基层政府的延伸,也受基层政府考核。半体制化的村干部的村民“当家人”身份开始弱化,主要工作被政府下派的政务占据,公共文化服务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政府、企业与村干部实际上是一体的,共同塑造了政府的强势主体地位。村民对数字技术的理解停留在私人化的娱乐上,当前乡村公共数字服务对其而言不过是村上的任务,所以村民在服务过程中是被边缘化的。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两端的政府与村民,缺乏沟通机制,供需存在错配。结合分析框架的要素,发现数字技术出现异化的原因在于:第一,主体结构互动不稳定,主体权力不平衡。案例中能看到,政府作为考核者是绝对的强势主体,政府行为直接将自身行为意志传导至村干部与企业上,而村民的行为也受到政府行为的直接影响,呈现出淡漠的“被动参与”状态。第二,主体行为不合规律性。强政府影响了文化产品自身的传播规律与数字技术的作用规律,如文化传播具有阶段性,但是当前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试图简化或者越过接触与显现阶段、选择阶段,直接进入到采纳融合阶段,显然是难以实现的。再如数字技术具有开放包容的可拓展性,通过与用户的交互实现升级,但是用户与设计者之间沟通困难,系统就会走向僵化。第三,主体行为不合目的性。两个案例体现了数字技术应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实际上异化成了政府强化控制的力量,这显然是对文化服务价值的贬抑,最终的结果未能促进被服务者个体的幸福与社会的进步。这一“数字威权”的塑造,本质上是全能政府思维的延伸,是政府主导的“技术异化”,是一种短期主义的,片面化的主体行为失范现象。

5 扬弃异化:数字技术重塑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路径

数字技术形塑了国家治理的格局与基层治理的实践逻辑,前文所揭示的异化状态并非对数字技术进入乡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全盘否定,而是旨在寻找技术异化的根源,在扬弃的基础上让数字技术复归到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紧密结合的更高层次。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技术异化是阶段性的,技术是人类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可以通过改革与创新不断扬弃异化,继承过去数字技术在这一领域探索的成果,并剔除与本质偏离的因素。结合本文“价值-制度-行为”的分析框架,本研究提出以下数字技术重塑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优化路径。

5.1 价值引领: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目标

从价值维度出发,要坚持数字技术的人本性,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目标,引领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第一,坚持数字技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价值理性应当树立正向的理念与明确的目标共识,解决“做什么”的问题,即如何为人民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文化服务,实现人民的精神富足,而“怎么做”这一操作层面的问题应当交由工具理性,为实现“做什么”所设定的目标,提供技术支撑。工具理性是价值理性的支点,价值理性是工具理性的驱动力,二者相互依存,协同发展。如浙江省泰顺县推出文化公众号“泰顺3000年”,挖掘人民喜闻乐见的本地文化历史故事的同时优化传播方式。再如浙江舟山桃花岛,利用大数据对居民进行画像,为群众提供针对性的文化服务,做到了“做什么”与“怎么做”的贯通,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Y乡也应当正确认识到数字技术与文化服务功能互补的关系,一方面,要善于使用群众易得的数字平台,如视频号、抖音、公众号等推送文化服务;另一方面,要发挥大数据分析等数字技术的辅助作用,以促进公共服务内容更贴近群众需求。第二,要做到智慧性与文化性相结合。智慧性就是要求我们在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提升平台的功能,强化主体交互的深度与广度。文化性就是在强化数字技术强度的同时,注重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如浙江省“指尖艺术导师”全民艺术普及数智平台,通过PC端、移动端及微信小程序,人们可快速找到“指尖艺术导师”,根据个人喜好选择艺术服务,了解其师资、课程情况。并依托大数据,实现“信息找人”,构建艺术普及线上线下融合的应用场景。为此,Y乡首先应当强化数字平台的交互窗口设计,为群众提供表达诉求的渠道。其次要积极挖掘本土文化,将群众关注的农业、教育、地方戏剧等融入服务内容,做到数字文化服务嵌入群众生产生活。第三,要坚定地坚持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内容的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数字文化服务属于文化传播的范畴,在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必须明确任何传媒都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所以数字技术要为创造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服务,要以社会效益和人民利益为先。Y乡应当持续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如线上组织答题赢奖品,拍摄小视频等活动,丰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形式,将党的文化宣传与群众兴趣结合起来,提升群众的参与度。综上,数字技术的运用要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场景,要“技中有人”,这是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的价值旨归与首要目标。

5.2 制度完善:构建全过程的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制度体系

从制度维度出发,要持续推动制度的专业性、可罚性、契合度与均衡度,以完备的制度体系为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提供法治保障,防范化解可能的风险。第一,国家文化部门等与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相关的部门应当明确部门职责,根据新形势不断制定完善功能互补的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政策体系,各地文化部门也应当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办法。组建相关领域的智囊团,切实提升制度的专业程度与可操性,尤其是要积极吸纳文化传播与数字技术应用的相关人才,将工作具体化、可操作化。如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界别协商,与地方院校相关专业开展合作,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组建地方“智囊团”。第二,加强数字技术的相关立法,加强对数字技术侵权的法律后果设计,尤其是要针对乡村这一具体场景的数字侵权行为,做出更加具体明确的处罚规定,实现对实践中新兴数字侵权行为的有效规制。第三,加强调研,提升制度的契合性。将调研权全交给算法机器,将现象规律的解释权交给数据的机器推理,将传播发布的话语权交给个性化推荐系统是无法解析复杂的乡土社会的。唯有制度的设计者真正走下去,才能理解地方的文化传统,构建符合现实需求的制度体系,以更贴合群众需求的制度引导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内容的升级。第四,进一步提升制度的均衡性。首先,应当根据地方数字技术发展程度与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调整制度的内容。尤其要加强对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数字技术应用于基层的针对性制度建设。其次,应当强化制度的配套程度,健全政策链,完善技术规则使用标准、数字技术应用考核准则、数字风险管理准则等。最后,开展相关政策文件的清理工作,防止上下层级与部门间的政策“打架”。

5.3 规范行为:塑造成果共享的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主体行为模式

从行为维度出发,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应当在供给中实现不同主体权能归位与“权责同构”,促进主体间的正向互动与成果共享。第一,改变主体分离的状态,构建起主体间平等的沟通交流机制。乡村公共文化服务需要多元主体协同,应积极在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化平台当中增设诉求反馈的通道,提升农民的主体性。新疆清河县文化馆开发的“菜单式、订单式”文化服务;福建尤溪“数字乡村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图书馆县乡联动平台中纳入了“跨区域”通借通还、求书电子资源共享功能;泰顺县基于已有文献资源,结合当地群众需要,开发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廊桥、木偶、茶数据库等先进案例都能为Y乡提供参考,下一步可在现有的“文明帮帮码”等程序当中,强化数据联通与主客交互,发挥数字技术的优势,构筑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新生态。第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地方政府应当转换对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考核思路,消解“数字威权”。首先要降低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在绩效考核当中的分值,调整评分的标准。其次要优化考核的形式,减少对“量”的考核,引导部门开展服务“质”的探索。再次可以用奖励代替惩罚,激发部门创新动力。第三,强化政府在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当中的辅助角色,形成合理的财政供给机制。如加大对数字平台建设后续运维的资金投入,优化数字文化资源城乡配置。第四,提升文化服务工作团队专业化水平。增加文化服务部门的人员编制,招录相关工作人员时,增加专业限定,提高图书情报管理、旅游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优先级,做好相关主体的数字素养培训提升工作。第五,拓宽社会投入通道,吸引社会主体加入公共数字文化创造的行列当中。如Y乡可以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将文创、直播、小视频、旅游、农业等不同业态结合在一起,顺应市场规律与文化传播规律,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文化服务的多元化。最后,“主奴关系”和“技术黑箱”给予了技术附魅化理解,“技术插件”这一权力与技术在市场场域交互的解释视角,实现了对技术的祛魅化[21],也给予我们理解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主体行为启发。我们尊重利益相关主体在系统中以理性经纪人的身份出现,有目的性地使用数字技术为自身服务。要求其合规律性的行动除了寄托于抽象的价值指引与外部的制度约束外,应当可以在系统内部构建一个自我约束机制,即通过技术对政治系统的结构性依附,让权力规制技术,最终从内部约束主体的技术应用行为,实现行为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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