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1 文献综述
1.1 欧盟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研究成果
1.2 美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研究成果
1.3 欧美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比较研究成果
2 “治理五要素”视角下欧美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实践的比较
表1 欧美生成式人工智能法规政策列表Table 1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on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
区域 | 名称 | 颁布时间 | 颁布机构 | 内容 |
---|---|---|---|---|
欧盟 |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24] | 2018年5月 | 欧盟委员会 | 明确数据主体权利,强化监管与处罚措施,来加强对欧盟公民个人数据的保护 |
《可信赖人工智能的伦理准则》[25] | 2019年4月 | 欧盟委员会 | 提出可信赖的人工智能需合法、合伦理且稳健,应满足人类能动性与监督、技术稳健性与安全性、隐私与数据治理、透明度、多样性与非歧视性及公平性、社会与环境福祉、可问责性等关键要求 | |
《人工智能法案》[26] | 2024年6月 | 欧盟委员会 | 基于风险识别分析的方法,对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系统分级并提出不同要求和义务,同时明确管辖范围、倡导负责任创新、建立严格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 | |
美国 | 《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战略计划》[27] | 2023年5月 | 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 | 明确了人工智能领域的主要研发挑战,它将确保美国在开发和使用可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方面继续处于领导地位 |
《关于安全、可靠、可信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28] | 2023年10月 | 总统拜登 | 确立了人工智能监管的总体原则。该行政命令下关于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敏感信息隐私(健康、财务、身份认证、生物识别等)以及就业等高风险领域的人工智能开展更严格的监管规定,可影响未来AIGC的监管 | |
《确保肖像、声音和图像安全法案》[29] | 2024年3月 | 美国田纳西州众议院通过第2091号法案 | 该法案系全美首个针对AIGC音乐创作的监管法案 | |
《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与版权保护平衡》[30] | 2025年2月 | 美国加州议会通过第412号法案 | 首次以州立法形式明确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版权披露的“时间红线”,并通过民事救济强化执行力 | |
《人工智能披露法案》[31] 《真实政治广告法案》[32] 《人工智能标签法案》[33] | 2023年9月 | 美国参议员提议 | 提出要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需要附带水印 | |
《深度伪造问责法案》[34] | 2023年9月 | 美国众议员提议 | 对未经许可的深度伪造行为作出了惩罚规定 | |
《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性人工智能法案》[35] | 2024年3月 | 美国众议员提议 | 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提供者确保其应用创建或修改的音频、视觉内容包括机器可读的披露信息,且明确指出内容是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建的 | |
《人工智能公众意识和教育运动法案》[36] | 2024年6月 | 美国参议员提议 | 检测和区分由人类生成和由算法生成或显著修改的数字媒体,包括通常称为“深度伪造”和由程序(如“聊天机器人”)生成的内容 |